先看行為發生在哪裡
《1985 年代孕安排法》第 2 條和第 3 條,管的是在英國境內的特定行為。孩子如果在美國出生,出生州的親權判決是另一國的法院文件。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政府指南另描述出生後的親權令。蘇格蘭和北愛爾蘭不在那份指南的標題範圍內,要另看當地程序。
不能把「住在英國」寫成「因此不能詢問美國的醫療安排」,也不能寫成「美國的判決會自動成為英國的親權令」。
第 2 條:商業談判,以及條文裡的例外
第 2 條第 (1) 款禁止任何人在英國境內、以商業方式做這些行為:發起為達成代孕安排的談判、參與這種談判、提出或同意去談判、彙編資料以用於達成或談判代孕安排;也禁止在英國境內明知而指使他人以商業方式做這些行為。違反的人構成犯罪。
同一條第 (2) 款寫明,下列情形不構成第 (1) 款的違法:女性為了自己成為代孕母親而做這些行為;任何人為了讓代孕母親替自己懷孩子而做這些行為。法條用的是 him,指的是為自己尋求代孕懷孕的人。第 (2A) 款另規定,非營利機構並不僅僅因為收取合理費用、或為了收取合理費用而協助安排,就構成第 (1) 款的違法。例外的範圍是條文寫明的那些行為,不是「任何商業中介都可以收費談判」。某個電子郵件、付款或合同落在哪一款,問英國律師。
第 3 條管的是廣告
第 3 條適用於表明有人願意達成、談判或促成代孕安排,或有人正在尋找代孕母親或尋找意向父母的廣告。第 (1A) 款把部分非營利機構的廣告排除在外,條件是廣告只涉及該機構所做的、即使在商業基礎上也不會違反第 2 條第 (1) 款的行為。美國的商業機構不因為這一款就自動豁免。
在英國出版的報紙或期刊刊登這種廣告,其業主、編輯或出版者可能構成犯罪。通過電子通訊網絡傳送、使之在英國被看見或聽見,而在英國境內明知並造成這種傳送的人,可能構成犯罪。本文是法律閱讀說明,不是徵集代孕母親或意向父母的廣告。不要另發這樣的廣告。
親權令是出生之後的程序
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政府指南寫明:代孕安排本身不能強制執行;出生時,代孕者以及在其已婚或民事伴侶關係下同意治療的配偶或伴侶,是法律上的父母;意向父母應向家事法院申請親權令,把法律上的父母身份從代孕者一方轉移過來,且需要代孕者同意。申請親權令時,夫妻中至少一方須與孩子有基因關係;個人申請者本人須有基因關係。孩子在海外出生,或是否符合條件存在疑問時,由高等法院法官審理。
指南寫,法院會審查付給代孕者的款項。不超過合理開支時,程序會比較直接;法律沒有定義合理開支。若法院認為超過合理開支,要決定是否事後認可,首要考慮是孩子的福利。指南沒有保證法院一定會作出親權令。美國州法院的判決不能代替這份申請。加州第 7962 條只說明加州如何確立親子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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