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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国华人考虑美国代孕:法律、亲权令与回国准备

1985 年法第2条限制在英国境内以商业方式谈判代孕安排,并给意向父母留下明文例外。亲权令是出生后的法院程序,不是美国判决的别名。

先看行为发生在哪里

《1985 年代孕安排法》第 2 条和第 3 条,管的是在英国境内的特定行为。孩子如果在美国出生,出生州的亲权判决是另一国的法院文件。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政府指南另描述出生后的亲权令。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不在那份指南的标题范围内,要另看当地程序。

不能把「住在英国」写成「因此不能询问美国的医疗安排」,也不能写成「美国的判决会自动成为英国的亲权令」。

第 2 条:商业谈判,以及条文里的例外

第 2 条第 (1) 款禁止任何人在英国境内、以商业方式做这些行为:发起为达成代孕安排的谈判、参与这种谈判、提出或同意去谈判、汇编资料以用于达成或谈判代孕安排;也禁止在英国境内明知而指使他人以商业方式做这些行为。违反的人构成犯罪。

同一条第 (2) 款写明,下列情形不构成第 (1) 款的违法:女性为了自己成为代孕母亲而做这些行为;任何人为了让代孕母亲替自己怀孩子而做这些行为。法条用的是 him,指的是为自己寻求代孕怀孕的人。第 (2A) 款另规定,非营利机构并不仅仅因为收取合理费用、或为了收取合理费用而协助安排,就构成第 (1) 款的违法。例外的范围是条文写明的那些行为,不是「任何商业中介都可以收费谈判」。某个电子邮件、付款或合同落在哪一款,问英国律师。

第 3 条管的是广告

第 3 条适用于表明有人愿意达成、谈判或促成代孕安排,或有人正在寻找代孕母亲或寻找意向父母的广告。第 (1A) 款把部分非营利机构的广告排除在外,条件是广告只涉及该机构所做的、即使在商业基础上也不会违反第 2 条第 (1) 款的行为。美国的商业机构不因为这一款就自动豁免。

在英国出版的报纸或期刊刊登这种广告,其业主、编辑或出版者可能构成犯罪。通过电子通讯网络传送、使之在英国被看见或听见,而在英国境内明知并造成这种传送的人,可能构成犯罪。本文是法律阅读说明,不是征集代孕母亲或意向父母的广告。不要另发这样的广告。

亲权令是出生之后的程序

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政府指南写明:代孕安排本身不能强制执行;出生时,代孕者以及在其已婚或民事伴侣关系下同意治疗的配偶或伴侣,是法律上的父母;意向父母应向家事法院申请亲权令,把法律上的父母身份从代孕者一方转移过来,且需要代孕者同意。申请亲权令时,夫妻中至少一方须与孩子有基因关系;个人申请者本人须有基因关系。孩子在海外出生,或是否符合条件存在疑问时,由高等法院法官审理。

指南写,法院会审查付给代孕者的款项。不超过合理开支时,程序会比较直接;法律没有定义合理开支。若法院认为超过合理开支,要决定是否事后认可,首要考虑是孩子的福利。指南没有保证法院一定会作出亲权令。美国州法院的判决不能代替这份申请。加州第 7962 条只说明加州如何确立亲子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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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来源

链接指向原始机构或文件。法律与医疗判断请以您的律师和医生意见为准。

  1. 《1985年代孕安排法》第2条
  2. 《1985年代孕安排法》第3条
  3. 英国政府:英格兰和威尔士代孕路径指南
  4. 加州家庭法典第7962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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