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部法律並列
住在加拿大的人如果同時看美國的安排,至少要打開兩份文本:加拿大《輔助人類生殖法》第 6 條和第 12 條,以及孩子預計出生的美國州法。美國機構的服務費,不會因為出生在美國就自動變成加拿大第 12 條下的可報銷開支。
下面是 2026 年 10 月 20 日讀到的加拿大司法部合併文本。第 6 條的英文是 No person shall,正文沒有寫 in Canada or elsewhere。哪些從加拿大作出的付款、廣告或安排落入條文,問加拿大律師。本文不把條文擴成對一切境外行為的定罪。
第 6 條禁止的是對價
第 6 條第 (1) 款:不得向女性支付對價以使其成為代孕母親,不得提出支付這種對價,不得廣告宣稱將支付這種對價。第 (2) 款:不得收受對價來安排代孕母親的服務,不得提出為此收受對價而安排,不得為這種安排做廣告。第 (3) 款:不得向他人支付對價以安排代孕母親的服務,不得提出支付,不得廣告宣稱將支付。
第 (4) 款另有一條年齡線:不得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對方未滿 21 歲時,勸誘女性成為代孕母親,或實施醫療程序協助其成為代孕母親。這是加拿大法條裡的年齡,不是某一家美國診所的招募標準。第 (5) 款寫明,本條不影響某人同意成為代孕母親的協議在省法下的效力。省法上的協議效力,和聯邦法上的支付禁則,是兩句。
第 12 條是憑收據的開支
第 12 條第 (1) 款:除非按照條例,任何人不得報銷捐贈人捐獻精子或卵子所發生的開支、體外胚胎維持或運輸的開支,以及代孕母親因代孕發生的開支。第 (2) 款:沒有收據,不得報銷第 (1) 款所說的開支。第 (3) 款:不得報銷代孕母親懷孕期間與工作有關的收入損失,除非合格醫生書面證明繼續工作可能危及她或胚胎、胎兒的健康,並且報銷按照條例進行。
讀報價時把欄目拆開:付給代孕者的對價、付給安排者的對價、有收據的開支、收入損失。美國出生州即使允許在協議裡約定補償,也不能把該補償改名為加拿大的第 12 條報銷。加州家庭法典第 7962 條規範的是妊娠代孕協議的內容和加州法院的親子關係判決,它不是加拿大的支付許可。
回國文件和親權也分開
加拿大的公民身份、旅行證件,和美國出生州的出生證明、親權判決,由不同機關處理。本文不預測移民部或護照辦公室的結果,也不保證美國的判決會在加拿大被承認。見律師時帶上:錢從哪個帳戶付出、廣告文案是否在加拿大發布、孩子預計在哪一州出生、協議適用哪一州的法律。
把準備變成下一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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