两部法律并列,不要拼成一句
住在加拿大的人如果同时看美国的安排,至少要打开两份文本:加拿大《辅助人类生殖法》第 6 条和第 12 条,以及孩子预计出生的美国州法。美国机构的服务费,不会因为出生在美国就自动变成加拿大第 12 条下的可报销开支。
下面是 2026 年 10 月 20 日读到的加拿大司法部合并文本。第 6 条的英文是 “No person shall”,正文没有写 “in Canada or elsewhere”。哪些从加拿大作出的付款、广告或安排落入条文,问加拿大律师,本文不把条文扩成对一切境外行为的定罪。
第 6 条禁止的是对价
第 6 条第 (1) 款:不得向女性支付对价以使其成为代孕母亲,不得提出支付这种对价,不得广告宣称将支付这种对价。第 (2) 款:不得收受对价来安排代孕母亲的服务,不得提出为此收受对价而安排,不得为这种安排做广告。第 (3) 款:不得向他人支付对价以安排代孕母亲的服务,不得提出支付,不得广告宣称将支付。
第 (4) 款另有一条年龄线:不得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对方未满 21 岁时,劝诱女性成为代孕母亲,或实施医疗程序协助其成为代孕母亲。这是加拿大法条里的年龄,不是某一家美国诊所的招募标准。第 (5) 款写明,本条不影响某人同意成为代孕母亲的协议在省法下的效力。省法上的协议效力,和联邦法上的支付禁则,是两句。
第 12 条是凭收据的开支,不是服务费
第 12 条第 (1) 款:除非按照条例,任何人不得报销捐赠人捐献精子或卵子所发生的开支、体外胚胎维持或运输的开支,以及代孕母亲因代孕发生的开支。第 (2) 款:没有收据,不得报销第 (1) 款所说的开支。第 (3) 款:不得报销代孕母亲怀孕期间与工作有关的收入损失,除非合格医生书面证明继续工作可能危及她或胚胎、胎儿的健康,并且报销按照条例进行。
读报价时把栏目拆开:付给代孕者的对价、付给安排者的对价、有收据的开支、收入损失。美国出生州即使允许在协议里约定补偿,也不能把该补偿改名为加拿大的第 12 条报销。州法例子仍然要单独看。加州家庭法典第 7962 条规范的是妊娠代孕协议的内容和加州法院的亲子关系判决,它不是加拿大的支付许可。
回国文件和亲权也分开
加拿大的公民身份、旅行证件,和美国出生州的出生证明、亲权判决,由不同机关处理。本文不预测移民部或护照办公室的结果,也不保证美国的判决会在加拿大被承认。见律师时带上:钱从哪个账户付出、广告文案是否在加拿大发布、孩子预计在哪一州出生、协议适用哪一州的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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